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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经费使用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2-05-07 阅读:458

为加强我校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管理,提高建设经费的使用效率,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经费由计财处按中心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建设达标后节余的经费仍归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支配,不得挪作他用。

      2.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经费原则上先期使用教育厅拨付的专项经费,学校配套经费将视建设进程与成效和经费使用情况给予分期拨付。

      3. 经费使用程序按照浙商大财[2011]74号文件执行。借款和报销,须由中心负责人和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到计财处办理。

      4.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1)   实验教学改革和创新(≥20%):包括研究开发创新性实验教学项目,中心网站建设,相关实验教材出版和教学研究论文发表,实验教改及成果专利申请等;

(2)   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及科技竞赛项目资助(≥5%);

(3)   仪器设备及软件购置(<50%):包括中心信息化管理系统、实验教学软件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

(4)   调研考察与培训(<10%):包括中心人员调研、进修培训,相关学术会议,合作交流等;

(5)   专家咨询、讲课费(以银行帐号结算)(≤5%);

(6)   其它运行费用:实验耗材、设备维护、图书资料(含数字资源)购置、中心文化与环境建设等。

      5.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经费的使用要进行论证,校、院已有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原则上不再列入购置计划。中心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提高建设经费的使用效益。

      6. 出国考察、劳务费、招待费、捐赠赞助等,不得列入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经费的支出。

      7. 购置仪器设备及软件,须由中心负责人填写购置计划,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实施。设备购置计划可根据建设需要在原申报书基础上进行小幅调整,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参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8. 利用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物品归学校所有,记入学校固定资产账目或学院资料室。

      9. 在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按年度建设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年度项目任务完成后进行总结,提交年度总结报告接受学校阶段性评估。阶段性评估不合格者,学校将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建设期满,必须接受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建设期满验收时应达到优良等级。

      10.为保证经费确实用于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对经费计划及下拨负管理责任,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11.省拨经费及配套经费的使用均按照本办法施行。

12.本办法未及事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计划财务处 教务处

                                  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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