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部门、学院:
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经研究,从2014年4月1日起,学校执行新的固定资产标准,即对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原标准为800元)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或者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对未达到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实物资产,请相关部门、学院按照《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管理条例》(浙商大设备[2005]404号)及学校相关规定,建立实物资产明细账,健全申购、库存和领用制度,妥善管理。
此前已按原标准入库的固定资产暂不做调整。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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