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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细则(试行)(浙商大资产〔2014〕80号)
发布日期:2016-01-06 阅读:571
 

浙江工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避免重复购置,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和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精神和《浙江工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浙商大资产〔20146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是指在满足本科教学和本学科平台(或科研团队、实验室、课题组等)师生使用需求之外,向学院内及学校内外开放有偿使用。

第三条  凡是学校资产账面上的大型仪器设备,无论经费来源如何,均属于学校资产,全校共享。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单位都应该为全校师生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

第二章 开放共享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协调工作。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教务处、人事处及相关学院负责人为组员。

第五条  学校统一设置校级分析测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分析测试中心原则上以学科命名,依托学科所在学院管理。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可采用集中管理和分散管理两种方式。配置在分析测试中心的大型仪器设备按集中模式管理,未配置在分析测试中心的大型仪器设备按分散模式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根据本学院拥有的大型仪器情况,每年定期提交分别能够在学院内部共享、学校内部共享和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仪器清单,并确定每台仪器(或机组)的专管人员名单。

第八条  对于不能或暂时不能实现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者必须说明理由;经学院认定后,报工作小组核准。

暂时不能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要拟定计划,尽早实现开放共享。此类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必须达到教育部规定的最低利用率机时要求。

  大型仪器设备所在部门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仪器设备的操作和管理。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须经过培训和考核方可上机操作,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平台,提供相关的网络信息服务与管理功能。

第三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或省市物价管理部门已制定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使用的收费标准的,按照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

物价管理部门尚未制定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大型仪器设备所在部门参照国内同类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情况,根据仪器设备折旧费、运行成本和管理服务费等计算制定收费标准并填写《浙江工商大学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申请表》,经学校收费管理小组审核并报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收费数额按照如下计算公式确定:收费数额 = 仪器设备折旧费 + 运行成本 + 管理服务费。

仪器设备折旧费的计算标准为: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折旧费率×使用机时数。其中仪器设备折旧费率=仪器设备账面价值÷折旧年限÷1080小时。折旧年限:机电设备20年,精密仪器15年。

准服务费:价管理部门有运行成本包括水电费、气体和试剂耗材费、日常维护费等。

管理服务费包括仪器设备操作和咨询、分析、计算等服务性费用。具体计算标准为:管理服务费=(仪器设备折旧费+运行成本)×15%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对校外开放按收费标准执行。对校内学生教学计划内的实验开放免收费,教学计划外实验开放按收费标准的25% 执行;对其它校内开放按收费标准的50%执行。

第十五条  校内开放的办理程序为:独立测试的申请人登录学校资产管理处网页实验室综合管理平台查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信息,选择所需仪器进行网上预约,并按操作流程缴纳相关费用;委托测试的申请人(以下简称委托人)需填写《浙江工商大学测试委托单》,委托人为学生的须经导师或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大型仪器开放部门在每学期末将尚未结算的测试总费用分别通知委托人和计划财务处,委托人在下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采用校内转账的方式予以结清。未及时缴纳测试费用者暂不予以再次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委托人离校或退休时要结清所有的测试费用,否则不予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  校外开放的办理程序为:独立测试的申请人登录浙江工商大学资产管理处网页实验室综合管理平台查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信息,选择所需仪器进行网上预约,并按操作流程交纳相关费用;委托人填写《浙江工商大学测试委托单》,并凭大型仪器所在部门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到计划财务处缴纳测试费后,再凭盖过收讫章的《缴费通知单》到测试部门领取测试结果;若长期委托测试,可申请参照校内委托测试的方式执行,收费标准按照校外标准,结算时间与校内一致。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开放使用所收取的费用统一缴纳到校计划财务处,由学校统一管理和分配。收费收入(税后)的30%作为学校运行管理费,70%下拨给大型仪器设备专管部门,可用作发展基金、设备维护和运行经费、技术服务费,其中技术服务费不得超过下拨给部门的20%

每年的收费收入分配和使用情况应定期在本部门范围内公示。

第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收费或收费未上交的部门,一经发现将追究该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评价与激励

第十九条  为鼓励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学校每年年终对大型仪器设备利用情况和开放共享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及结果公示,并据此对“优秀机组”、“优秀管理员”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开放共享基金的组成来源:由现有的学校设备维修年度预算中大型仪器设备的相关维修经费及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收费中学校留成的部分运行管理费组成。

第二十一条  开放共享基金主要用于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功能开发、技术升级、人员进修培训等方面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主要用途,大型仪器分为教学、科研、公共服务三类,每一类均采用满分100分的定量评价方法进行分类评价。仪器类别由所在学院根据经费来源和实际使用情况认定并报资产管理处核定。

第二十三条  单价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作为校级重点监管目标,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价,40万元以下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学院组织进行评价,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评价指标包括:

(一)仪器利用机时作为共同的重要评价指标,占总分的35%。仪器利用机时按有效机时统计,包括:必要的开机准备时间+测试时间+必须的善后处理时间。

(二) 教学类仪器设备以人才培养为主要评价指标,占总分25%,开放共享占20%,科研占10%

(三) 科研类仪器设备以科学研究为主要评价指标,占总分25%,开放共享占20%,人才培养占10%

(四)公共服务类仪器设备以开放服务为主要评价指标,占总分30%,人才培养占15%,科学研究占10%

(五)仪器的设备功能开发、设备管理各占总分的5%

第二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评价,由各机组或实验室按仪器设备价值和归类分别填报评价表,提交各学院(中心)进行汇总,由学院(中心)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签字盖章,上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进行汇总后,将评价统计数据上网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级,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学校领导并向全校发布。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结合各学院(或中心)大型仪器的综合使用效益情况,将各学院(或中心)评定为优、良、中、差4个等级,作为激励措施的实施依据。

第二十七条  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基金中来自维修经费部分的60%直接划拨到学院或分析测试中心,用于学院(中心)对下辖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的自主开支和开放激励。

开放共享基金其余部分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管理,其中的50%根据上一年大型仪器使用效益的综合评价结果,按学院在用大型仪器设备总值占学校全部教学科研大型仪器设备总值的比例,有差别地划拨到学院(中心)账户。学院(中心)当年总体评价为优的,按设备值所占比例全额划拨;评价为良的,按所占比例的75%划拨;评价为中的,按所占比例的50%划拨;评价为差的,按所占比例的25%划拨;连续2年评价为差的,则下一年度不予划拨。开放共享基金的剩余部分,由资产管理处统一机动使用。

第二十八条  开放共享基金必须优先保障教学为主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使用情况应定期汇总在本部门范围内公示,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学院(中心)开放共享基金账户上的当年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的基金继续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条  通用型大型仪器设备暂不纳入本细则所定的使用效益评价范围。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其他仪器设备在开放共享中的收费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45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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