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学院、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支持地方高校发展资金项目预算申报工作的通知》(财教便函〔2016〕13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学校财政专项项目库进行重新规划,现将新一轮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财政专项项目库建设必须紧紧围绕学校“十三五”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坚持“择优促优、突出重点、扶持特色”原则,防止“撒胡椒面”、“铺摊子”。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校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方面。
本轮项目库建设目标为申报中央财政(2017-2018年)和浙江省(2017年)财政专项做准备。对已纳入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之前已申报但未获批项目,可根据需要,重新调整后继续申报。
二、申报要求
1.申报材料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0〕97号)的通知(附件1),并下载《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表》(附件2)进行填报。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且各类专项开支范围不同。专项申报须严格对照各类财政资金开支范围,合理设定经费预算。
2.严格按照《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附件3)格式进行填报。填写“项目可行性报告”,要做到内容全面完整,表述明确清晰。要详述专项建设对于学校某些方面的促进作用,统筹规划、体现特色。要做到前期论证充分、切实可行,涉及工程项目须明确实施方案和保障条件,确保目标如期实现;涉及软件购置项目,须详述软件功能需求和开发要求,并填写《财政专项软件调研情况表》(附件4)。要合理设定经费预算,在既定资金规模下,详述预购设备、商品以及服务等必要性,含有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须填写《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5),始终坚持节约办学原则,避免重复购置,倡导共享共用。
3.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附件6)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自本年度起,申请财政资金项目须填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7),绩效目标设定做到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申报表填写时,务必参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申报表填表说明》,各绩效指标尽量做到定量表达,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衡量性。
4.争取中央和省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是我校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主渠道,各学院(部门)要认真学习研读有关文件精神,在充分研讨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和发展目标确定项目建设内容。
5.本轮申报,各学院(部门)限报2项。单个项目申报财政资金额度不低于300万元。
三、申报方式
1.常规申报。各学院(部门)结合实际和发展目标,制定任务目标,指派相关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指派人员要求业务精通、责任心强,能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相关工作。各学院(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对于推荐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统一上报学校。
2.联合申报。根据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相匹配原则,避免资金规模过小或绩效目标过低,鼓励跨学院(部门)合作。联合申报要明确项目的牵头学院(部门)和负责人。
3.推荐申报。根据学校某项重点规划工作,相关归口部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组织学院(部门)申报,推荐申报项目不占相关学院(部门)的限报指标。
四、评审程序
由学校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校外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推荐申报中央和省级财政项目的依据。
各学院(部门)要做到科学合理地使用专项资金,保证学校控制总数不受影响。项目申报的纸质材料【须经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电子版材料(涉及签字盖章页须转化为PDF格式)请于7月1日前交送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345室。联系人:汤旭翔,联系电话:638626,电子邮箱:txx@zjgsu.edu.cn。
附件1: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附件6: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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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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