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部门(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仪器设备和家具管理工作,落实各部门(学院)资产管理主体责任,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升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现开展部门(学院)资产管理员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管理要求
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3〕18号)文件精神,学校资产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各部门(学院)作为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实施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明确管理职责,其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将资产管理职责分解落实到岗位和个人。
二、资产管理员基本要求
1.必须为我校正式在编员工(含人事代理)。
2.有较强的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并具有一定的综合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
3.了解资产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能运用计算机开展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
三、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
2.负责做好本部门资产的购置申报、验收、入库、领用、借用、报损、报废及新增资产标签粘贴等工作;
3.积极参加资产管理知识培训和学习;
4.配合校资产处做好本部门资产管理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1.请各部门(学院)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落实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选定部门资产管理员;
2.资产管理员队伍应尽量保持相对稳定,如人员工作变动,应及时重新选定资产管理员并报资产处备案。请各部门(学院)在1月16日之前,将本部门资产管理员认定登记表报送资产处资产管理科。
联系人:吴秀菊 联系电话:0571-28877389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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