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学院、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大事框架,推进办学条件一体化建设,将财政资金用于学校发展重点领域,助力学校高质量建设。按照财政部、财政厅、教育厅等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决定开展2024至2026年学校财政专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面向2024至2026年建设方案明确的项目申报,用于支撑学校发展、保障办学条件、提升品质服务的先进技术设备的更新与置换,重点支持学科建设、人才引育、中心基地等前沿性、交叉性、公共性平台建设。受政策影响,已申报中长期贷款项目,如需转为财政专项申报,请按照财政专项申报要求进一步论证细化。
二、申报要求
1.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切实发挥资金在资源配置、财力保障和宏观调控方面的基础作用,鼓励前沿性、公共性的院级、校级平台建设。
2.严格对照各类财政资金开支范围,参照《浙江省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办法》(附件1),制定合理的资金预算明细,避免铺张浪费和重复建设,减少笔记本、照相机、平板等非必要性内容。
3.项目内容全面完整,建设方案市场论证充分,按照《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附件2),详述预购设备、商品以及服务等必要性。项目内容含有单价3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须填写《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3)并进行专家论证。填报《财政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与《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项目建设规划表》(附件4、5),绩效目标设定应当做到指标明确、科学合理和量化可行,避免盲目夸大。
4.把“既快又好”作为项目建设重要工作,获批项目当年执行率保证达到91%以上。因项目执行缓慢、实施质量不高,导致出现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专项资金被追回等情形,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部门承担相应责任。项目内容严格控制支付周期较长类费用支出,安置场地未明确或基础性配套未完善的项目不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
学院(部门)要做好组织申报工作,单个学院(部门)限推荐3项。项目申报的纸质材料须经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按照要求转化为电子版格式。请于2023年5月14日前交送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342室,电子版材料发送至190251707@qq.com。联系人:汪成英、胡芬,联系电话:28877374、28877377。
附件1.浙江省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办法.doc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发展规划处(学科建设办公室)
计划财务处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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