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相关学院:
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修改单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危险废物收集管理
1.严禁擅自丢弃、倾倒、遗撒实验废液。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及时进行集中收集,实验器皿清洗用水必须倒入废液桶中,严禁向水池中、下水管道、洗手间等处倾倒,如不慎遗撒应及时收集处理。
2.根据危险特性分类收集,使用前张贴危险废物标签,如实填写标签相关内容。危废标签统一更新为2023版危废标签,填写样例见附件1。
3.容器必须盖紧,存放在通风的地方。桶装废液须控制存量,大桶废液装入量一般控制在2/3左右,不得超过4/5。
二、危险废物暂存管理
1.划定危险废物暂存区域。各实验室应指定区域存放各类实验室危险废物,用警示胶带限定区域范围,存放点张贴危废暂存区标识。
2.危险废物应分类存放。在实验室内使用不同的容器分类收集和存放危险废物,配伍禁忌的危废应设置有效隔挡。
3.实验垃圾与生活垃圾不混放。实验室中,存放实验垃圾与生活垃圾的容器应分开存放。
4.规范分拣转运。相关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废弃物的分类收集与妥善转运,包装及标签填写不规范的危险废物不得转入学校实验室废弃物中转库。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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