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危险化学品作为科研物资之一,既关系着学校科研力量的创新与进步,又关系着校园安全。学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具有品种多、用量琐碎、采购频次高等特点,同时危险化学品又具有易燃、易爆、易挥发、易中毒等危险性。因此危化品采购的规范化管理既能保障科研的用量需求,又能保障采购过程的安全便捷,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关键环节。
上期我们了解了危化品的定义与分类,本期就跟随小编一起了解关于学校危化品采购的那些事儿。
一、分级管理,统一采购
实验危险化学品分为政府管制类危化品与非管制类。政府管制类危化品的采购须到公安部门报备审批,并由公安机关负责向购买单位核发管制类危化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与安全使用许可证等,未取得相应许可证件的单位不得购买管制类危化品。
1.易制爆与剧毒化学品: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2.易制毒: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3.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不论金额大小,均实行统一申购制度。各学院(部门)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必须认真把关,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科研项目计划以最长不超过一个学期的使用量审核,严禁超购超储。
4.任何教师或学生不得私自购买管制类危化品,任何实验室或个人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或个人转让和赠送的危险化学品,也不得私自向校内外单位或个人转让和赠送危险化学品。
二、增强责任意识
1.进一步强化源头管控意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涉及危化品的申购、领用、使用、保管和废弃物处理等过程负完全责任;
2.落实二级单位主体责任制。各二级单位须宣传贯彻危化品的采购管理工作,加强相关人员教育培训,全面摸排管制实验材料采购及其他安全管理过程存在的各类隐患,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
三、提高法制意识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分别明确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明确未经行政许可、备案或批准的私自购买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浙江工商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明确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管制实验材料“严格实行统一申购制度”以及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3.《刑法》(第125条)对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及储存毒害品、放射性物质、爆炸物及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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