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学院(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过夜实验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学校教学与科研活动的平稳与有序进行,根据《浙江工商大学实验室安全守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过夜实验安全管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范围定义
过夜实验特指在每日23:00至次日8:00期间,仍需进行的有人值守实验或仪器设备自主运行的实验,其中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不断电运行的通用仪器设备,如冰箱、服务器等不属于过夜实验管理范畴。
二、总体要求
1.过夜实验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非必要,不进行”的原则,各实验室要合理、有效安排实验,如无特殊情况不得开展过夜实验。
2.确因实验特性需要进行过夜实验的,应在充分论证实验的紧迫性、必要性基础上,履行学院要求的审批报备手续后方可开展。
三、人员管理要求
1.过夜实验的人员构成仅限于本校师生,且参与人员不少于2人,严禁外单位人员在校内实验室进行过夜实验。
2.实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预定的实验方案进行操作,严禁擅自更改实验流程或脱岗。
四、设备管理要求
1.实验设备不得“带病”上岗、超期服役,确保实验设备处于安全稳定状态。
2.过夜实验若涉及大型仪器的使用,须经仪器管理人员签字同意。仪器管理人员有责任向实验人员明确相关规定与要求。
五、责任要求
1.指导教师为过夜实验的直接责任人,对过夜实验及实验人员的安全全面负责,指导、培训和督促学生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
2.对于未经审批、隐瞒或擅自开展过夜实验的行为,将依据《浙江工商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按一般事故(Ⅳ级)的处理程序和办法进行处理。对于因隐瞒或擅自开展过夜实验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并严肃追究指导老师及单位负责人相应责任。
请各相关学院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上述要求,共同维护我校实验室的安全与稳定。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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