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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一轮实验室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24 阅读:639

校内各学院(中心):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持续做好实验室建制工作,在学校集中调整与岗位聘任后,开展新一轮实验室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规范、标准科学、创新发展

二、备案范围

面向理工类、人文社科类教学科研发展需要所建设的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与公共服务实验室。实验室登记备案工作包括实验室新增、调整与撤销等事项,应当做到应备尽备,统一列入学校分级分类管理范围。实验室登记备案后,对照省教育厅分级分类标准,需要重新调整风险等级的,应当重新申请实验室风险等级认定。

三、工作内容

实验室登记备案工作在实验室全域数治融合应用完成,可访问路径为我的商大——业务直通车进入,操作说明见附件。

(一)加强新建实验室论证工作。新建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教育部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要求,在设计时充分考虑系统、安全、环保、人性、灵活和智能。实验室申请建设,需提交所在学院同意,并经学校实验室登记备案工作小组现场查勘后方可投入建设;实验室建成后,须经过安全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二)规范实验室调整撤销工作。实验室运行中,确因研究方向、学科专业、人员组成等因素变化需要调整实验室登记信息,应及时申请调整,确保备案信息与实际运行相符。实验室搬迁、退出时,应首先考虑消除本实验室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搬迁或退出。

(三)做好分级分类危险源登记。做好实验室危险源辨识是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关键,需要客观、真实、准确地登记实验室危险源信息。对实验室进行风险等级认定,按照检查频次要求完成自查,实现对实验室安全的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四、其他事项

(一)我校将作为首个试点单位,完成实验室全域数治融合应用浙江省高校实验室安全数治平台同步对接。各学院(中心)要积极组织动员,系统性摸排有实无名的不合规运行实体,保证实验室登记备案工作全覆盖。

(二)学校实验室登记备案工作小组将对实验室登记备案情况进行复查复核,对于应备案而不愿备案的,将提请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对于拒不配合的,学校将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各学院(中心)须在55日前完成本单位实验室登记备案的审核工作。未尽事宜可咨询资产处,联系人:何蕾,联系电话:28877379

附件:实验室登记备案操作指南.pdf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202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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